华体买球公务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学校用于履行公务和用于学术交流、师生考赛、外宾接待、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学校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我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公务用车数为11辆。
第五条 学校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或经报废处理申请作为学校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实验器材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统一停放指定位置,节假日期间统一收管车钥匙,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封存停驶。车辆安装北斗导航车辆监控系统,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实时监控。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公务用车使用程序为:校领导公务用车可由车队直接安排,车队予以登记备案;二级单位用车(重要的检查汇报、学术科研、师生考赛活动及外教接送等)须填写《华体买球公务车辆使用派车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由办公室协调,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派车,用车产生的实际费用从各单位专项费用中支付。
(三)实行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实行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制订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对安全、文明、高效、节约行驶,对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节油等环节,对上下班纪律、工作量、补贴等做出详细规定。
第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学校公车原则上不得行驶出省。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条 学校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学校10座以上的中大型车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的情况下可适当作为教职工个人婚丧喜庆用车,费用按实计算,其中包括燃料费、路桥通行费、驾驶员补助等费用。教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过世,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申请可在岳阳市范围内(包括市辖县、市、区)安排一台次公车免费使用,岳阳市范围以外一律不派公车。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经国际交流处负责人申请,每两月可安排外籍教师使用一次公车到长沙购物,每年可安排外籍教师使用一次公车到长沙黄花机场。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北斗导航车辆监控系统进行车辆行驶路线、里程数、时间等进行核对,对涉及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行为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