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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06-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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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招生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实施“阳光招生”,全面体现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保证我院各类招生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工作原则

1、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原则。

2、坚持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六公开”、“六不准”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原则。

二、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

学工部、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监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监察处长任办公室主任,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学院的各类招生监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业务上受监察处指导,日常工作由监察处指派专人负责处理。

三、工作职责

(一)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职责和权限

1、领导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落到实处。

2、参与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及办法。

3、对招生录取过程实行全程监督,会同学院招生办公室及时妥善处理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报学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4、重点对各种特殊类型和特殊形式的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5、监督审查新生入学资格,会同学院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新生入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6、根据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对新生的收费工作,依照规定规范学院的招生收费行为。

7、查办学院招生考试违纪违法案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和复制;有权要求被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嫌疑人员执行职务。

(二)招生监察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学院在招生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

2、配合有关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教育。

3、监督检查学院普招、成招、“专升本”各录取小组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程序和规定的做法,提出监察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4、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与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5、对学院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和退档名单在上报省级招生办前,进行认真复核,并签署意见。

6、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学院招生监察领导小组。

四、监察事项和工作方式

1、招生监察办公室对学院各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察,重点检查录取阶段各类招生录取线确定等环节的工作情况。

2、招生监察领导小组负责人出席学院研究、安排招生工作的各种重要会议。

3、对学院承担的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指派专人组织参与出题、题库试卷选取和印数确定工作,检查试卷印制、分拣、保管等环节的保密措施,巡视考场和评卷登分工作。

4、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派员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实行现场办公。对于特批考生和机动指标调剂等工作,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参予研究,提出相关意见,报学院领导审批。

其它学历教育招生工作,招生监察办公室派员监察录取阶段各项工作。

5、年度招生工作结束后,招生监察办公室须对招生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学院招生工作作出评价,并对下一年招生工作提出建议,供学院领导参考。

6、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主要包括:招生文件、招生计划、录取工作材料、新生名册、会议记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材料、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材料、工作总结等。

五、纪律责任

1、监察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被监察部门和人员违反《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学院或职能部门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它必要情况的;

拒绝就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意见的。

3、对举报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本实施意见由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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